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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32404618-7/2023-0509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崖州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3-12-2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3-12-29 16:40:05

崖州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22号)和《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三府规〔2019〕9号),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琼民通〔2016〕152号)、《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琼民发〔2020〕3号)和《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三府规〔2019〕9号)等规定,全面摸排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有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应养尽养”。

二、有效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各区要扎实做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三亚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在每月10日前,足额按时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确保“不错一户、不漏一人”。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特困供养救助金中列支。同时要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7〕1889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账户,各区应与供养服务机构商定救助供养金结算方式,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规范自理能力评估

各区在要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特困人员自主吃饭、穿衣、如厕、洗澡、上下床和室内行走等6项生活自理能力指标时,原则上满足意识自主和行为独立两个条件。意识自主指对自身行为具有清晰的认知,能够自主支配自身行为;行为独立是指能够自身独立完成一种行为,包括使用一定的辅助器械、工具(如拐杖、义肢、轮椅等),且不需要他人引导和辅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类别分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肢体及多重残疾。评估时,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智力、精神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失能;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部分失能;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残疾人所属类别和级别,以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为准。在评估中发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引导其重新评残,以重新评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同时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四、全面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各区要指导各村(居)委会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及时将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人员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不愿入住养老机构且自理能力较强,居住环境安全,近亲属能给予生活照料的散居特困人员,要全部确定照料服务人,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各区要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照料服务责任,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平日有人照应,重病有人看护”,并要根据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生成之日下月起,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遇特困人员自理能力类别、照料服务人(或照料护理机构)变更时,应及时重新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特困供养救助金中列支。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也可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时,可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各区要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类别,对应三亚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足额按时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基本照料护理补贴。对于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看护,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料服务人住院期间护理补贴,或改聘专业护工或供养服务机构等进行照料护理。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各区要按照评估先行、自愿入住、应住尽住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特困人员底数,重点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需求和集中供养意愿,科学制定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方案。一是要确保有入住意愿的特困人员100%入住养老机构;二是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的,要与卫健、医保、残联部门无缝对接、统筹安排入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康复供养;三是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住房屋老旧、年久失修、房屋安全性不高、居住环境较差,又无法给予住房保障的,要将特困人员全部安置入住养老机构,坚决杜绝特困人员在危房或环境较差场所居住。

各区要及时与集中供养机构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对于养老型的供养机构,要根据供养服务机构性质(指公益性养老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和结算方式。对于精神卫生医疗型的供养机构,要协商卫健、医保、残疾等部门,在其他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保障下,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仍需自付的费用可按照实报实销的原则,与供养机构结算,确保基本生活、疾病治疗等不受影响。

五、实行特困人员医疗兜底保障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299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三府规〔2019〕9号),特困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特困供养救助金100%全额报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社保中心协助做好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落实特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治疗后付费、住院免交押金,一站式结算”等优惠服务。各区要协助村(居)委会、监护人、照料护理人将需就诊的特困人员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同时要主动对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协助办理入院、出院结算手续。

六、扎实推进特困人员丧葬服务工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原则上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委托村(居)委会或监护人办理。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特困人员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的特困供养救助金中列支。为推进我市绿色殡葬改革,鼓励特困人员采取火葬方式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采取火葬方式的,按规定可免除市内遗体接运费、遗体消毒费、3天内遗体冷藏费、小型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简易标准型骨灰盒、1年内骨灰寄存费等7项殡葬基本服务费,另外还可享受丧葬奖励补贴2000元。

七、不断健全常态化保障工作机制

各区要切实加强做好特困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服务落实到位。一是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采取电话问候、上门探访等方式,及时了解特困人员的生活情况;二是要建立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实际服务需求,确定照料护理等级。三是要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评价考核,以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等为主要方式,对照料护理人的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四是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提升供养机构服务质量。

八、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

各区要严格按照《三亚市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三府规〔2019〕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档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基本情况、申请审核审批材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集中供养需求调查表、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或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照料服务记录等。各区要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九、严格履行救助供养保障职责

各区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下大力气解决特困供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避免特困人员错保漏保、无人照料、关爱缺失等冲击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对因工作推进不力、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导致特困人员发生意外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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