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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关于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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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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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10-10 18:14:10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 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决定建立我省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与低保标准联动动态调整,实现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与低保标准的统筹衔接。

二、合理确定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等额城市低保标准的2.6倍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照等额城市低保标准的2.0倍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标准的倍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适时提请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确保满足孤困儿童基本生活需要。

三、动态调整机制启动时间。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与全省低保标准提标同时启动、同步调整。该动态调整机制首次启动时间为2024年10月,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7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02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至每人每154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

四、强化动态管理。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底排查,对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助申报领取基本生活费;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及时进行“减员”处理。

五、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县要将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按照对象范围、标准、人数落实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每月15日前将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按原政策执行。

六、强化经费监管。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民政局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做好集中养育孤困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管理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抵充机构的行政事业费,不得用于行政工作开支。各市县民政部门应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以及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范围;要建立定期巡访和监督评估机制,对其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按照每年不低于 40%的比例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七、强化政策宣传。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孤困儿童最低养育标准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障政策知晓度,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和惠民之举,让孤困儿童及其监护人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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