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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崖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00823307-9/2018-0004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三亚市崖州区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8-05-07
  • 发文字号:崖州环保〔2018〕98号
  • 发布日期:2018-05-0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崖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5-09 17:42:05

三亚市崖州区环境保护局

三亚市崖州区环境保护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亚崖城众康消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5MA5RH7RP91

法定代表人:裴记帅

身份证号:46020019******4473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自来水厂旁边

案由: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三亚崖城众康消毒厂清洗餐具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三亚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3月27日在该厂采样检测后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厂排放污水中总磷为3.11mg/L、悬浮物为287mg/L、动植物油为15.6mg/L、化学需氧量为753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8.66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标准值。以上事实有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HC-J2018046)、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崖州环保〔2018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

    二、处罚依据和做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三、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三亚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崖州区环境保护

                          20185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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