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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中共三亚市崖州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崖州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307-9/2019-0012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崖州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7-03
  • 发文字号:崖州办发〔2019〕82号
  • 发布日期:2019-07-0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中共三亚市崖州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崖州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03 10:18:32

中共三亚市崖州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崖州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崖州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各村(社区)、南滨居:

《三亚市崖州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三亚市崖州区委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崖州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和落实村集体民主理财,提高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防范村集体资金风险,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会〔2013〕962号)、《三亚市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财〔2014〕9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三资委托代理的崖州区各村(居)委会及其所属村(居)民小组(以下统称“村集体”)。

第三条崖州区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是崖州区财政局下设的二级单位,由区财政局直接领导,依托我市“金财工程”核算平台,集中办理村集体的财务核算业务,并提供财务公开信息。

第二章会计账套核算管理

第四条三资中心以村(居)委会为会计主体设置账套,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三资中心遵守“核算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债权和债务的享有权和承担权不变、财务收入和支出的自主审批权不变、集体资产、资源收益权不变”的基本原则,对各村级单位实行“委托代理核算”。

第三章岗位设置管理

第六条各村(居)委会及所属村(居)民小组设置报账员岗位,并向三资中心备案。村(居)民小组向村(居)委会报账员报账,村(居)委会报账员收集所属村(居)民小组的报账资料后向三资中心报账,非村(居)委会报账员不得代表单位前往三资中心报账,存在特殊情况的,可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三资中心确认后方可暂时代理报账。

(一)村(居)委会报账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本村(居)委会土地承包金、房屋出租收入等资金的收缴工作;负责村(居)委会及所属村(居)民小组的银行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所属村(居)民小组报账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完善报账手续;认真填写报账支出凭单封面,不得涂改、挖补;及时向三资中心报账;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月初前往银行打印上月的账单移交主管会计,与银行做好对账工作。

(二)村(居)民小组报账员的主要职责:收集、分类、整理本村(居)民小组的报销支付凭证,及时向村(居)委会报账员报账;根据已报账完毕的村(居)民小组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本村(居)民小组支出明细簿;每季度和村(居)委会报账员对账。

第七条三资中心依据业务需求及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分设主任、复核会计和主管会计岗。

(一)中心主任主要职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会计人员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村(居)委会与所属村(居)民小组的报账工作;负责各村(居)委会或所属村(居)民小组按权限支出的审核;审签日常报销中主管会计所出具的财务建议书。

(二)复核会计主要职责:对主管会计传递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核查的事项主要包括报账的手续是否齐全;相关凭证经办人、审签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规范及完整;支付票据收款人信息及金额是否准确等,并在复核处加盖印鉴或签名,在账务系统中对主管会计生成的会计凭证进行审核。

(三)主管会计主要职责:对村(居)委会报账员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的事项主要包括各项开支是否合规;相关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村(居)委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主管会计在日常业务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或手续不齐全的单据需要一次性告知报账员;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报销凭证出具财务建议书;登记会计账;每月终了,打印并装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并移交档案管理员保管。次月初及时向各村(居)委会提供月报表,共一式两份,由村(居)委员或村(居)民小组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在村(居)委会和三资中心公开栏公示。

第四章收支流程管理

第八条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报账及财务审批:

(一)收入流程:

1.村(居)委会所属村(居)民小组的收入通过村本级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核算(包括现金缴存或转账)。有关现金收入,由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报账员负责收款,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存入村(居)委会基本账户,不得出借、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

2.村(居)委会报账员将收到款项的原始凭据和银行回单等有关材料送三资中心进行核算(含土地承包合同、村(居)民小组收入明细表等)。

(二)支出流程

1.村(居)委会报账员汇总村(居)委会及所属各村(居)民小组的原始凭证,并进行初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报账员初审后的报账单据进行审核签字确认。报账员根据完成审签手续的报账单据,填制报账支出凭单封面和开具支票,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经办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村(居)委会报账印签和银行印签保管人分别在报账支出凭单封面和支票上加盖相应印签后由报账员送到三资中心进行报账。

3.三资中心主管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报账支出凭单封面上签名并传递给复核会计复核;复核会计复核签名后,传递给中心主任审签;三资中心主任将审签后的凭证交回主管会计,同时在支票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村(居)委会报账员将支票存根粘贴在报账支出凭单的第一联上,报账支出凭单封面的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移交村(居)委会报账员及村(居)民小组报账员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1499号)相关要求,村(居)委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在事项完成后最迟30个工作日内到三资中心报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账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经领导同意的书面说明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印签、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印鉴,包括报账印鉴和银行账户预留印鉴两类。

各村(居)委会应在三资中心预留报账印鉴,报账印鉴包括:村(居)委会公章、村(居)委会主任私章及报账员私章。村(居)委会报账员将原始凭证移交三资中心时应加盖村(居)委会报账印鉴。

村(居)民小组应在村(居)委会预留报账印鉴,报账印鉴包括:村(居)民小组组长私章、报账员私章。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将原始凭证移交村(居)委会时须加盖村(居)民小组报账印鉴。

预留银行印鉴包括村(居)委会公章、村(居)委会主任私章和三资中心主任私章。

报账印鉴和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分印保管,村(居)委会报账员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

第十条村(居)委会在所在地代理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核算本村(居)委会及所属村(居)民小组的存款,实行专户管理,不得多头开户,不得私设金库。

第十一条各村(居)委会和各村(居)小组报账员可以向三资中心申领备用金,用于日常集体办公用品开支和工作上的小额支付,村(居)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集体资金。备用金限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含),审批手续要齐全,申领备用金时必须经中心主任审核。

第六章收、付款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村(居)集体发生收付款业务时,按规定提供税票或其他法定票据。收款时统一使用《三亚市村集体收款票据》;报账时应统一使用《三亚市村集体报账支出凭单》。

第十三条三资中心负责票据的发放管理,由村(居)委会报账员向三资中心领用,收(付)款票据使用完时,应报三资中心核销后再领用新票据。

第七章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集体取得的合法收入,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开支,主要用于集体各项事业的发展、民生的改善及各项工作的需要等,专项拨款收入,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用。

第十五条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取得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收入、村民的土地补偿款支出等,严格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收入及农户补偿费支出提留,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方面。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支出。

第八章支出审批权限管理

第十七条村(居)集体的财务支出实行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组长“一支笔”分档审批制度。

(一)村(居)委会支出审批权限

1、财政专项资金开支3000元(含)以内,主任审批;3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内,由村(居)委会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审批;30000元(含)以上,由村(居)委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审批。

2、村(居)委会自有资金(集体资金)建议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开支3000元(含)以内,主任审批;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内,由村(居)委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主任审批;1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内,由村(居)委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审批;30000元(含)以上,由村(居)委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2/3以上会议通过后,主任审批。此方式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执行。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不通过的,则按《三亚市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三财〔2014〕940号)规定执行。即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以内,或生产性开支3000元以内的,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非生产性开支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内或生产性开支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内,由两委会讨论决定,书记、主任联合审批;非生产性开支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内或生产性开支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书记、主任联合审批;非生产性开支10000元(含)以上或生产性开支50000元(含)以上,由民主理财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书记、主任联合审批。

3、其他资金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责任地补偿款,另一类为开荒地补偿款。建议采用以下方式执行:责任地补偿开支3000元以内的,主任审批;3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内的,由村(居)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审批;20000元(含)以上,由村(居)两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由村(居)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通过后,主任审批;开荒地补偿开支,须由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居)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通过后,主任审批。此方式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执行。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不通过,则按《三亚市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三财〔2014〕940号)规定执行。

4、社会捐赠有指定用途的,则参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执行;若无指定用途则参照村(居)委会自有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5、以上支出均需及时公示。

(二)村(居)小组支出审批权限

1、财政专项资金开支1000元(含)以内,小组长审批;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内,小组长审批,报村(居)委会备案;3000元(含)以上,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决定,小组长审批,报村(居)委会备案。

2、村(居)民小组自有资金开支500元(含)以内,小组长审批;500元(含)以上,3000元以内,小组长审批,报村(居)委会备案;3000元(含)以上,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决定,小组长审批,报村(居)民委员会备案。

3、其他资金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责任地补偿款,另一类为开荒地补偿款。责任地补偿款开支500元以内,小组长审批;500元(含)以上,由村(居)民小组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决定,小组长审批,报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开荒地补偿款开支,须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或村(居)民小组户代表2/3以上会议讨论决定,小组长审批,报村(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财务对账、公开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各村(居)委会报账员每月月初与银行对账,将核对无误的银行对账单盖章、签名后送三资中心主管会计处,村(居)民小组报账员每季度和村(居)报账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九条三资中心主管会计与报账员对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的财务报表编制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报表,并盖章、签名后送达所属村(居)委会及所属村(居)民小组,经村(居)委会主任、村(居)民小组组长审签,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对外公示,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二十条每月终了,主管会计应将财务会计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十章财务会计责任

第二十一条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应对本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所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事项或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和报账资料。

第二十二条三资中心及其会计人员对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或协助单位虚列经济业务事项规避监管。

第二十三条村(居)委会及所属村(居)民小组和三资中心共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三资中心中心会计人员和村(居)委会及村(居)民小组报账员不履行职责,不按时记账、报账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侵占村(居)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区级审计部门重点审查。

第二十六条南滨居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会计核算管理参考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三亚市崖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2019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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