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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回应]医疗救助政策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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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08:51 三亚市医疗保障局

医疗救助政策十问十答

一、什么是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政府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及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有哪些方式?

参保费用资助: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行全额资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补助。

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发生的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段救助。

四、普通门诊费用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吗?

答: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移交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全额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元。

五、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有哪些?

答:救助标准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六、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须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一站式结算;

(二)低收入家庭无须申请,无法一站式结算的,提供住院发票、结算清单、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救助。

(三)因病致贫对象,填写《三亚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户籍所属的区医保局(户籍属育才生态区的由育才生态区教科卫健局受理)提出申请,社区、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医保局出具意见报市医保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支付。

七、申请医疗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答: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以上流程进行救助,因病致贫对象提供以下材料报各区医保局、育才生态区教科卫健局申请。

(一)《三亚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医疗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三)三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低收入家庭提供)

(四)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五)相关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已交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可不用提供)、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清单

(六)医保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因病致贫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答:1、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财产。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救助:(1)家庭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在按照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未来12个月的生活费后,仍高于合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或者拥有别墅的。(3)家庭拥有商业店铺、汽车、船舶、大型机械等实物财产的。

九、救助对象到省外就医可以申请救助吗?

答:经异地就医备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可实现联网结算。但由于我省“一站式”结算系统外省未覆盖。所以救助对象会出现先垫付医疗救助费用的情况,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出院后可提供发票原件、结算清单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后续救助报销。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救助。

十、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医疗救助?

答: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1、违法犯罪;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交通肇事;

4、依法依规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负责治疗的;

5、国家另有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的;

6、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3个月内未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

7、不能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咨询电话:0898-8823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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