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是主管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三亚市崖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不设内设职能机构,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单位领导兼任三亚市崖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
区综合执法局下设5个执法队,副科级,事业编制共34名,其中:执法一队8名(队长1名),执法二队8名(队长1名),执法三队8名(队长1名),执法机动队5名(队长1名),市容督察大队5名(队长1名)。负责区综合执法局交办的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具体执法职责:
(1)行使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行使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液化石油气管理)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卫生许可证的流动饮食摊点和无证流动行医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海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乱倒垃圾乱排污、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再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19)行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两旁售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0)行使市区内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1)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人行道违章停放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监督和协调“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
(五)行政审批事项:
(1)负责本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2)负责本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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