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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崖州区秸秆、垃圾禁烧有奖举报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307-9/2021-0075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9-07-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崖州区秸秆、垃圾禁烧有奖举报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26 09:41:03

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崖州区秸秆、垃圾禁烧有奖举报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崖州区秸秆、垃圾禁烧有奖举报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崖州区秸秆、垃圾禁烧有奖举报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亚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奖励对象为第一时间发现,并拨打88840001电话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个人。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秸秆禁烧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人员除外)在我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的有奖举报

本制度所称秸秆、垃圾包括作物秸秆、枯枝落叶、荒草、生活垃圾等。

第三条【受理、处理单位】区政府热线受理举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转接举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并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对提供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经综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处罚金额额度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元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事项必须明确,举报人可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照片、视频、微信位置等视听资料。

(三)举报事项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奖励原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举报线索,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上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调分配。

【举报途径】举报人举报焚烧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88840001热线举报;

(二)通过来访举报(崖州区政府热线指挥中心、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区生态环境局,地址: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道1号区政府大院内)。

第八条【举报信息的提供】为便于及时准确处理有奖举报案件,举报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一)提供明确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违法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第九条【举报及奖励程序】举报人举报以及领取奖励的流程:

(一)举报人提供举报信息时,需提供姓名、联系方式,举报事项具体信息。

(二)奖励金告知。区政府办应在收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安机关联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三)励金申请。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在申领奖励时,应提供排他性证据证明自己是举报人的,不能提供排他性证据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在奖励申请受理时,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进行核对。

(四)奖励金审批。区生态环境局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奖励金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账户等资料领取奖励金,不得委托他人代领。超过10个工作日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

第十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禁止向案件调查办理人员以外的人提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

(四)举报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对于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资金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三亚市崖州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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