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健康、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健康工作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卫生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实施中央、省、市卫生健康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措施,推进卫生健康改革。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职业危害违法活动。
(五)统筹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监督卫生规划的实施;协调推进全区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工作,指导全区社会办医工作。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医养结合和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疾病实施紧急处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审核报送工作;
(七)负责全区权限内的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工作,包括: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登记、年审、执业许可、医师、护士注册审批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执业许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及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负责二次供水单位及农村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制定全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全区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聘工作。
(九)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建立我区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技术、质量管理的政策、规范和标准;对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十)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人口计生协会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我区卫生健康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管理相关科研项目。
(十二)组织实施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
(十三)负责区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域城乡整洁行动,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十五)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农村改厕规划、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城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巩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负责全区控烟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创建健康城市各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应急工作。
(十八)对有关违反《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上报。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议,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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