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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纪某某拒服兵役问题的处理决定
  • 索 引 号:00823307-9/2021-0073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崖州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7-01
  • 发文字号:崖州府〔2021〕53号
  • 发布日期:2021-07-0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纪某某拒服兵役问题的处理决定

更新时间:2021-07-01 10:01:45

崖州区人民政府

崖州府〔2021〕53号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纪某某拒服兵役问题的处理决定


姓名:纪某某,男,1999年12月出生,大专在读,三亚市崖州区梅东村人,身份证号:460200199912******。

经调查查明:纪某某自愿报名参军,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训练于2021年3月1日被批准入伍,在武警某部服役。入伍后,纪某某多次出现思想波动,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强烈要求离队,并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后果,经多方教育转化无果,且态度坚决,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于5月20日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以上事实有武警某部《关于通报新兵纪某某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的函》(政人函〔2021〕107号)、武警某部《关于新兵纪某某拒服兵役情况报告的函》(政纪函〔2021〕2号)、纪某某拒服兵役情况报告、纪某某离队申请书、纪某某思想拒服兵役谈话记录、武警某部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审批表、武警某部《关于给予纪某某除名处分的通令》等证据证实。

纪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区征兵工作正常秩序,为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对适龄应征青年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关于印发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1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兵工作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6〕196号)第八条:“因个人思想原因造成退兵的,除收回优待补助外,还应承担不低于当年优待标准的经济责任,并进行1周以上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退兵产生费用由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凡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之规定,现对纪某某做出如下处理:

(一)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两年内不得为纪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其户口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永久不能变更。

(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纪某某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及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三)区教育局协调某学院两年内不得为纪某某办理复学手续,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

(四)取消纪某某义务兵优待,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

(五)按照2021年崖州区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每年23000元)的2倍进行处罚,共计46000元,由梅东村委会负责收缴,上交区财政局。

(六)三年内不得给予纪某某办理经商手续。

(七)三年内不得给予纪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

(八)区委宣传部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将纪某某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九)由梅东村委会负责对纪某某进行为期1周的兵役法律法规学习教育。

以上处理决定自送达其本人之日起生效,对第(五)项的处罚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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