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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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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8:20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23次会议和七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企业减负财政奖补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税降费精神,通过采取财政奖补的方式,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企业的信心和竞争力,支持企业更好的投身海南自贸区(港)的建设,现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奖励企业是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三亚市的企业。

第三条本方案奖励企业的范围是在三亚从事旅游业、热带高效农业、医疗健康产业、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金融与商务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科技教育文体产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对于过往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及原已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奖励。

第二章政策奖励条款

第四条对属于奖励范围内的企业当年度在三亚地方财力贡献(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给予奖励支持。

对来自企业利润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40%的奖励。

对企业员工形成的三亚地方财力贡献给予40%的奖励。

对除以上两条之外的其他对三亚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30%的奖励。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奖补资金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每年的政策兑现工作。

第六条市税务局负责核实和剔除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财力贡献数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的登记数据,市财政局根据核实后的各企业申报资料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税务局,由其按规定拨付至各企业。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奖励申请联审,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补助。同时,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保障奖补资金申报及兑付规范性。

第七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31日前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上年度奖励:

1.奖励申请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个人)纳税资料;

4.承诺提供全部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5.奖励拨付银行及账号。

第八条企业每年负责统一申报员工的奖励,并将员工的奖励资金核拨至员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企业如果没有按时申请奖励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申请奖励,超过一年的视同自动放弃当年度奖励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企业和个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补的,除取消本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十一条本方案与三亚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享受本方案奖补政策的企业,如果注销或迁离三亚市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当年度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奖励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如需要继续给予奖励扶持,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提出延长申请。

第十四条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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