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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崖州区审计局工作规则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依法治国有关精神,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落实审计全覆盖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三亚市审计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本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按照区委、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全面履行审计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区人大及群众监督,建设依法审计、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本局的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权分工
四、本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本局局务会议,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或协助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本局进行对外交流活动,处理与上级领导机关、同级部门和下级机关之间的事务。
七、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本局工作。
八、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并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工作。
九、本局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服从安排,切实贯彻落实本局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局领导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通知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席;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局领导协调和裁决。
十、本局工作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三章 审计职责
十一、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重点,组织对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
十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十三、本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负责对本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和提出审计建议。
(三)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四)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政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五)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负责审计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八)负责审计监督区政府部门或其他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负责对本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做出审计评估。
(十二)负责审计监督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依法审计
十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制度、规定。做好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认真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处理、文明审计。
第五章 民主决策
十七、健全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局领导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各部门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吸纳合理部分;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本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令行禁止。
第六章 行政效能
二十、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绩效考核监督体系,以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执法力度为目标,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部门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一、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增强时效观念,促进机关工作效能的提高。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增强整体合力。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主动、认真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局领导明确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十二、实行效能建设责任制,坚持按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建立健全效能监督体系,加强对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加强决策的监督检查,对局务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制度文件以及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二十三、推行行政问责制。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防范行政越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由于过失、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公文限时办理制度。各部门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时限要求办理。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本单位制定的制度规定,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依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局域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其报告工作。
二十九、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受区政府委托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
三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规定,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认真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及时解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十三、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廉政纪律
三十四、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依法审计的新风。
三十五、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实行局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三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出席,相关人员列席。办公室负责记录。
三十八、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传达学习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同志的具体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具体落实措施。
(二)本区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的确定。
(三)讨论研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和重要会议材料。
(四)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五)重要内部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
(六)讨论决定局机关机构变动和人事任免、奖惩及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七)听取局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并提出解决全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研究解决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八)协调处理突发性、紧急性问题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跨单位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局务会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由局长确定,会议时间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三十九、审计业务会议的召开由局长或分管的局领导确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十、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布置重大审计业务及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相关事项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学习、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和部署工作任务。
(二)通报与全体干部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
(三)通报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十一、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
四十二、各部门办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以及各类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的规定。
四十三、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四、收文办理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登记、分类、编号报局长批阅后由局办公室转有关分管领导及部门办理。办公室收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登记送局长阅示,急件要立即登记送交领导。对领导签批要求办理的文件,办公室要在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人员办理,并进行督办。未经局办公室登记、批转的公文,不予办理。
四十五、发文审批制度。以区审计局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承办,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授权副局长签发。
审计业务文书需先送局法规岗复核,再按照分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授权副局长签发。
四十六、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除特殊情况并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外,各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信息、向上级政府报送公文。
四十七、对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答复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区长批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办理区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有关单位报我局请求办理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将逾期未反馈行为纳入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范围。
四十八、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加快公文办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压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二章 审计业务限时办结
四十九、年度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上级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任务,应当限时办结。
五十、年初通过局务会议,将本年审计项目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并根据各部门任务安排和人员配备情况,明确项目期间。
五十一、一般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较大的项目按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除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和违法事项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其他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凡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需要书面报请局长批准,经批准后按延长的审计实施时间办结。
五十二、审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质量控制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限,具体有:
(一)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30日(含征求意见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将有关材料报复核人员复核。
(三)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局领导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定,审计组在审理会后15日内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五)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罚款达到了听证标准,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通知书之后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六)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组长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90日内执行完毕,并在3个月内进行审计回访,取得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落实情况以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具体材料。
(七)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八)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任务,原则上必须在交办时间内完成,如交办完成时间与需要实施的审计时间不符,须书面形式告知交办部门,以最后确定的实施时间为限时办结。
第十三章 工作安排
五十三、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五十四、本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形成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审计工作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增强科学性、提高时效性、减少盲目性与随意性。本局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下发执行,并抄送市审计局。
五十五、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局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制定本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并开展工作。对上级临时交办的审计项目及其他工作业务,全局上下要服从安排,通力协作,层层落实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
五十六、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未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章 执行督查
五十七、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的工作力度,确保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区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八、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按时向局领导报告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人员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反馈不及时的部门人员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刻苦学习、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廉洁自律五种优良作风,积极创建和谐型、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保持和发扬审计队伍的优良传统。
六十二、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严格实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十三、认真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规定,杜绝以审谋私行为的发生。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坚决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十四、局领导要经常深入审计一线和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六十五、局机关全体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各种组织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讲话。
六十六、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区和审计署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十七、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区长和区长批准;其他局领导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告知局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出差,必须报请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并告知局办公室。
第十六章 附 则
六十九、本规则由区审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则与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