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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州区审计局工作纪律制度(暂行)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端正工作作风,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 考勤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考勤,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 考勤实施考勤机打卡制度。
第三条 日常打卡考勤,每个工作日分上午上班下班、下午上班下班共4次签到,工作日上班时间为8:00—12:00、15:00—18:00。
第四条 上班打卡于上午8:30、下午3:10之后视作迟到,迟于一小时视作无故旷工半天。下班打卡早于规定打卡时间15分钟视作早退,早于规定打卡时间一小时视作无故旷工半天。
第五条 办公室每月末汇总考勤数据,上报局主要领导,并在局务公开栏公布。
第六条 夜班、晚班、休息日加班须按程序报领导审批,根据上下班时间据实打卡。
第七条 无故未考勤打卡的视为旷工。存在特殊原因的,需填制情况说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在公开栏进行公示,登记表按月公示。
第二部分 特殊工作任务加班审批、登记制度
第一条 因各级政府重大任务、局重大任务等特殊工作任务安排,需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实行加班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条 因特殊工作任务安排加班的不发放加班费,根据审批、登记情况,安排调休。调休天数不可跨年累积,每次调休原则上不超过3天。
第三条 加班参照考勤制度进行打卡考勤,按照误餐费有关规定由加班人员申报误餐补助。
第四条 加班需履行审批手续,报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管理《崖州区审计局加班登记表》。
第三部分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局办公室备存,休假期间要确保通讯联络正常。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按审批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口头说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请假期间,因私出国(境)的,须至少提前半个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条 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1天至3天(含3天)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全体工作人员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局班子成员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须按审批权限规定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返岗后到局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第三条 病假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凡工伤事故不能上班者,须持有关目击者和医疗单位的休假证明,并经劳动安全部门鉴定后可按工伤假处理。
第五条 请假经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休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六条 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请假一天以内的,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两天及以上的,口头向主要领导请假,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特殊情况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请事假:
(1)承担区委、区政府的中心任务等全局性公务的;
(2)遇突发性时间,需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的;
(3)遇有重要的会议、教育课、参观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后或提前结束休假的,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登记。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及时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部分 公休、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制度
第一条 公休、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公休、年休假、产假、婚假、探亲假审批手续按照请销假制度办理。
第五部分 因公外出登记制度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下村、外出审计或其他因公外出的,应报上一级领导批准,履行报批手续,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在登记表上写明外出事由及去向等,凡离岗外出而未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作无故缺勤处理。
第二条 因公外出应于外出前办理报批、登记手续。
第三条 因特殊情况事前难以办理相关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交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对非使用公车因公外出办理事务的,根据登记情况,报销交通费用、油料费或发放外勤误餐补助等。
第六部分 不定期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上班时间,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具体由办公室牵头,局领导参加。并由参加抽查人员填写《崖州区审计局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抽查表》。
第二条 上班时间有玩游戏、炒股票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部分 奖惩制度
第一条 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人员要服从部门负责人分配,各部门服从全局部署,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打卡考勤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局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建议对应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条 工作人员每月迟到3次以内,局内通报批评;迟到3次及以上,年累计迟到12次以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违反各项工作纪律屡教不改的,建议对应公务员(雇员)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