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部门文件
  • 标    题: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审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索 引 号: 32406532-9/2024-0507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海南省审计厅
  • 成文日期: 2024-01-05
  • 发文字号: 琼审〔2023〕108号
  • 发布日期: 2024-01-05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审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1-05 16:35:27

海南省审计厅

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审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琼审〔2023〕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审计局,厅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海南省审计厅
                                      2023年12月1日 

海南省审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编制单位:海南省审计厅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

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对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备注: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备注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初次违法,且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对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

初次违法,且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0%以下,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

初次违法,且私存私放的资金金额在1万元以下,没有使用,及时追回私存私放资金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备注: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49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5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