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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34809448-2/2021-0009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 成文日期: 2020-01-02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0-01-0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0-01-02 10:33:00

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202012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崖州湾科技城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崖州湾科技城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崖州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崖州湾科技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崖州湾科技城包含深海科技城、科教城、南繁科技城,具体征收范围涉及: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总面积分别为:深海科技城约8000,科教城约6800,南繁科技城约6500亩。项目需动迁2664,10622人。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90万平方米,非住宅房约79万平方米。

二、征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1208)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棚户区改造等规定和政策。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合法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四、征收拆迁主体

崖州湾科技城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主体为崖州区人民政府。

五、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原籍村民。指祖籍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人员,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大蛋村委会、南山村委会、水南村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并具有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入赘女婿。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1、落户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暂住证),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的人员。

()入嫁媳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1、户口未迁入但长期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且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配土地或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的人员。

()外嫁女。指具备原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外出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1、指原是大蛋村、南山村、水南村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有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2、指原是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但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有自有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大蛋村委会、南山村委会、水南村委会派人调查核实后,报崖州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六、分户原则

()一个户口本原则上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的,可予分户。

()一个户口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已婚子女以结婚证为准;结婚证遗失的,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但必须有一子女跟随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安置时必须跟随一子女组为一户。

()安置户的户数,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定的户数为准;安置搬迁户的人口,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认的人口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减人不减少安置房面积。

()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可予分户。

()本方案发布前离婚未满18个月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已过世的,可单独成户。

()本方案发布前,年满30周岁以上(30周岁)的大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七、安置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

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房屋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偿。

()房屋置换

1、对()()类安置对象采取置换安置,安置标准为每人85㎡。

2、对()类第一种安置对象安置标准为127.5/;第二种安置对象安置标准为42.5/栋。

3.房屋置换比例:框架结构、混合结构按1:1置换;砖木结构按1:0.8置换;简易结构不予置换。

()货币补偿

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以内(525):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2)现有居住房屋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超出部分,按框架结构1350/㎡、混合结构1100/㎡、砖木结构850/㎡的标准进行补偿且给予100%奖励。

(3)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500/㎡的标准补偿。

(4)其它附属物及青苗按三府〔201343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以上,1000㎡以内(1000):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面积的,房屋置换后的差额面积补偿标准:

①须先在525㎡范围内完全置换,该范围内房屋差额面积补偿标准,按框架结构1350/㎡、混合结构1100/㎡、砖木结构850/㎡的标准进行补偿且给予100%奖励。

②在525㎡以上1000㎡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③居住房屋面积超出1000㎡的部分不予补偿。

(3)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500/㎡的标准补偿。

(4)其它附属物及青苗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八、其他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

()对不符合()()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发布之前户籍已迁入崖州区的人员,其房屋面积在525㎡以内(525)1350/㎡给予补偿,对于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配合的拆迁户给予500/㎡的奖励,超出30天不给予该项奖励;房屋面积在525㎡以上1000㎡以内(1000)的部分按800/㎡给予补偿,房屋面积超出1000㎡部分不予赔偿。

其它附属物及青苗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在本方案发布之前户籍未迁入崖州区的人员,其房屋(按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2、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对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拆迁户,由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拆迁方案,给予拆除。

九、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市内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序号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土坟

以棺位

12000

2

砖坟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15000

3

特大坟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18000

4

墓碑

石碑

3000

5

墓碑

水泥碑

1500

6

新坟三年以内另行奖励

3000

十、临时过渡安置费和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搬迁补助:按每户7200(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十一、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选址采取就近安置,由市政府在崖州区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附近划定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建设期间,对选择就近安置的人员采取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方式进行过渡安置。安置房建成后,予以回迁安置。

()安置房建设标准: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寓楼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1、主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外墙为整体现浇混凝土墙;

2、建筑外立面装饰面层为质感涂料;

3、每户入户大门为钢质防盗门,户内门为木门;

4、外窗为铝合金窗,配备窗帘杆,阳台门为铝合金推拉门;

5、户内地面为高级地砖,墙身及天花为高级乳胶漆;

6、户内强、弱电插座、开关面板全部安装到位,线路敷设到位;

7、每户独立水、电、气表,设置楼宇对讲及单元门禁系统;

8、全屋(含阳台)配置照明灯具;

9、卫生间天花为铝扣板吊顶,门为铝合金门,配备座便器,洗手盘,金属淋浴头,排气扇;

10、厨房铝扣板吊顶,配备橱柜,抽油烟机,燃气炉,不锈钢洗菜盘。

()安置房建设监管。为保障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每月组织两次村民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安置房选房方式。由区政府和大蛋村委会、南山村委会、水南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安置房办证费用。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权证,换发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地的,安置房土地性质需要办理为出让地的,由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二、积极配合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在区政府公布的签约开始之日起:45日内(45)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政府通知搬迁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费用;46日至90日内(9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政府通知搬迁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费用;超出90日签约的,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费。

十三、扶持措施

()政府将在安置区附近建设学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大蛋村委会四村、麒麟坡村、头塘村,南山村委会四马村、高山村,水南村委会独村、高山村中现有的办公用房、文化室、集体房产等相关功能用房将在安置区内给予配套,产权分别办到各相关单位名下。

()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全部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四、保障措施

()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法或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崖州区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强拆。予以强拆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本方案的任何奖励。

()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参与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纪委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影响拆迁、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只适用于公寓楼安置方式。

()关于安置对象的说明:1、以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怀孕(以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为依据),并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经大蛋村委会、南山村委会、水南村委会核实后按不同人员类型的相关补偿标准分别执行。其中,对于在签约时已经出生的婴儿,在补偿时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标准执行;在父母签约后出生的婴儿,在其出生后,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标准进行补偿。2、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后怀孕(以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为依据)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本方案发布前已征收房屋并领取货币补偿的,按照多不退少不补的原则处理。

()本方案规定的本方案发布“之前”、“前”不含本数;本方案规定的本方案发布“之后”、“后”含本数。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实施。

()本方案由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联系人:郑四良(崖州区住建局)

联系方式:1311896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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