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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租赁的公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租赁的公车管理,规范租赁公车的使用、维修,提高租赁的公用车辆使用效率,确保项目中心租赁的公用车辆的使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一)租赁的公用车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征地工作和应急事项处理,禁止租赁的公车私用。
(二)加强租赁公车使用管理,设置一名租赁公车管理员负责租赁公车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使用领取车辆时须填写领用车登记表。使用领取车辆登记表由公用车辆使用管理员存档管理。
二、车辆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租赁的公用车辆,严禁租赁的公用车辆私用、私车公养,不得违规使用租赁的公用车辆。
(二)公用车辆维修、养护必须到定点维修点、养护点,
维修、养护时公用车辆使用人要向车辆管理员报告,经责任人同意后才进行维修、维护。维修、维护发票需公用车辆使用人签字认可,并经公用车辆管理员核实。
(三)公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工作使用车辆停车时应安全停放车辆。严禁将公用车辆停放在酒吧、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四)公用车辆按规定应到正规的充电桩进行充电。如不按规定擅自到不规范的充电桩充电,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三、车辆使用人职责
(一)车辆使用人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安全停放。
(二)车辆使用人驾驶车辆时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三)车辆使用人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凡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被罚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概不予报销。
(四)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报警、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情况。
(五)公用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车辆使用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监督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公用车辆私用、私车公养,或违规使用公用车辆的。公用车辆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耗电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二)为公用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公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公用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四)违规处置公用车辆的。
(五)车辆使用人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六)有其他违反公用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