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崖州府〔2021〕64号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崖州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机关、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村(社区)、南滨居:
《三亚市崖州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崖州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推进崖州区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切实保障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11〕208号)、《三亚市征地拆迁安置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14〕10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亚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指导意见》、《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崖州府〔2020〕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崖州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的范围为崖州区城乡规划范围内(符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安置方案的项目除外),需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第二条 按照一宗宅基地上现有的住房进行房屋安置或补偿,采取高层公寓住宅集中安置、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具体形式由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选定。
第三条 崖州区房屋征收,安置住房和安置经营性用房每人只安置一次。属于项目建设零星征收土地,不涉及整村拆迁生产用地流失的,不予安置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方案所指现状房屋均属同一宗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所指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保护合法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崖州区人民政府是本项目征收主体,具体实施单位为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在各个项目实施征地工作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征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依法调查认定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绘的结果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以土地权属证书、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章 补偿办法
第九条 崖州区人民政府采取集中建设高层公寓住宅的方式提供安置房,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存在一户多宅的人员、临时建筑或因抢建、加建等被崖州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提供安置房。
第十条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属出让土地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值补偿,已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得购买安置房;属划拨地的,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置换的:
1.属出让土地的被征收房屋,按房屋产权证1:1予以置换安置房;
2.属划拨地的被征收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报建证等相关合法手续的,按证件批准的面积给予安置,最大不超过525㎡;因历史原因,未能取得合法手续或确权登记但能提供房屋建设合法来源的被征收房屋,其可置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1:1予以置换,但不得大于270㎡。
3.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不足120㎡,且是其唯一住房的,给予120㎡安置,差额部分不需另外缴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截止至发布实施方案发布之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1.原籍村民。指祖籍、户籍在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人员,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政策,由本村委会审定,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2.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3.入赘女婿。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1)落户在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2)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暂住证),在方案发布后落户在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4.入嫁媳妇。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且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配土地、无自建房或未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并符合以下条件:(1)户口未迁入但长期在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生活的人员;(2)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1年内因夫妻投靠办理居住登记,在实施方案发布后落户在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5.外嫁女。指具备原被征地村户籍和(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6.外出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1)指原是被征地村村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因工作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实施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前在本村有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2)指原是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村民,因工作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在本村有自有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等)的人员。
7.因项目建设需要零星征地拆迁,不属于整村拆迁的,安置对象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员,严禁变相增加安置对象,将房屋产权人的旁系亲属和非实际居住人员纳入安置对象。
8.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被征地村派人调查核实后,报崖州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二)分户原则
1.一个户口本原则上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的,可予分户。
2.一个户口有两子女以上(含两子女)的多子女户,其已婚子女可分立一户(已婚子女以结婚证为准;结婚证遗失的,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准),但必须有一子女跟随父母;父母虽已单独立户,安置时必须跟随一子女组为一户。如父母和子女各有独立房屋且未被同一项目征到的,安置时父母与子女无须组成一户。
3.安置户的户数,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定的户数为准;安置搬迁户的人口,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认的人口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减人不减少安置房面积。
4.实施方案发布前,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可予分户。
5.实施方案发布前离婚未满18个月或在实施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6.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已过世的,可单独成户。
7.实施方案发布前,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的大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三)安置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原则上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安置方式:
1.选择安置房的
1-1.对1至5类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的,安置标准为每人60㎡。
1-2.对6类第一种安置对象安置标准为每栋房屋置换127.5㎡;第二种安置对象安置标准为每栋房屋置换42.5㎡。
1-3.房屋置换比例:框架结构、混合结构按1:1置换;砖木结构按1:0.8置换;简易结构不予置换。
1-4.根据现有居住房屋面积的大小,按以下类型实施:
(1)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以内(含525㎡)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②现有居住房屋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对现有居住房屋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超出部分,按框架结构1350元/㎡、混合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8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且给予100%奖励。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500元/㎡的标准补偿。
④其它附属物及青苗按三府〔2013〕43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以上,1000㎡以内(含1000㎡)的:
①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按置换房屋面积进行安置。
②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大于置换面积的,房屋置换后的差额面积补偿标准:
A.须先在525㎡范围内完全置换,该范围内房屋差额面积补偿标准,按框架结构1350元/㎡、混合结构1100元/㎡、砖木结构8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且给予100%奖励。
B.在525㎡以上1000㎡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C.居住房屋面积超出1000㎡的部分不予补偿。
③对现有居住房屋的装修按500元/㎡的标准补偿。
④其它附属物及青苗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
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其他人员的房屋征收补偿
1.对不符合1至6类安置对象,在实施方案发布之前户籍已迁入崖州区的人员,其房屋面积在525㎡以内(含525㎡)按1350元/㎡给予补偿,对于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配合的拆迁户给予500元/㎡的奖励,超出30天不给予该项奖励;房屋面积在525㎡以上1000㎡以内(含1000㎡)的部分按800元/㎡给予补偿,房屋面积超出1000㎡部分不予赔偿。
其它附属物及青苗按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2.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在实施方案发布之前户籍未迁入崖州区的人员,其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
(2)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超出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
对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拆迁户,由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拆迁方案,给予拆除。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庙、宗祠等当地公共民俗文化设施的,可视情况就近还建设。
(六)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市内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序号 |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1 |
土坟 |
以棺位 |
座 |
12000 |
2 |
砖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5000 |
3 |
特大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8000 |
4 |
墓碑 |
石碑 |
块 |
3000 |
5 |
墓碑 |
水泥碑 |
块 |
1500 |
6 |
新坟三年以内另行奖励 |
座 |
3000 |
(七)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整村拆迁生产用地流失的,原则上安排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商业、旅馆、商务办公等)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不再根据《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办法》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经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集体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征收人10平方米/人的标准计算;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如需流转、融资等,须报区政府审核备案;原已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的,不再安排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第三章 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补助和积极配合奖励
第十二条 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暂定36个月,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按每户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在区政府公布的签约开始之日起:在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政府通知搬迁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费用;在46日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政府通知搬迁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费用;超出90日签约的,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费。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和分配
第十五条 安置房选址采取就近原则,在国有划拨地建设高层公寓式安置房,房屋建设户型为42.5㎡、60㎡、85㎡、120㎡、127.5㎡或视具体情况设置户型。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种户型组合。户型置换后剩余面积的部分,低于30㎡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给予补偿;高于30㎡(含30㎡)的可选择不超过60㎡的安置房,差额面积需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给予补交房款,安置房成本价最终以结算为准。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根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统一安置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寓楼建设标准结合装配式建筑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出表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的权属方为被征收户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安置房的选房应保证公开公正,由区政府和村委会主导进行,按照签订正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第十九条 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工本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需办理为出让土地的,由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付使用前,被征收人应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法或不合理原因拒不搬迁的,由崖州区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强拆。予以强拆的被拆迁户不享受本方案的任何奖励。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拆迁、安置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安置对象弄虚作假、隐瞒条件等真实情况,不得享受任何安置权益,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安置房,列入个人征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置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纪检部门予以政纪党纪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只适用于公寓楼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关于安置对象的说明:1、以“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怀孕,并在实施方案批准发布之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经核实后按不同人员类型的相关补偿标准分别执行。其中,对于在签约时已经出生的婴儿,在补偿时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标准执行;在父母签约后出生的婴儿,在其出生后,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标准进行补偿。2、在“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后怀孕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发布前已征收房屋并领取货币补偿的,按照多不退少不补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规定的本方案、实施方案发布“之前”、“前”不含本数;本方案规定的本方案、实施方案发布“之后”、“后”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