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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崖州区“红岩队-抱古村”矿区
建筑用石料矿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崖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崖州区“红岩队-抱古村”矿区建筑用石料矿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进行调查。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用地位于崖州区内,用地调查面积约225610平方米(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具体的土地调查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界址图。土地权属(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情况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215981平方米、南滨农场国有土地约9629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农用地约225578平方米(其中沟渠约566平方米、果园约65340平方米、可调整果园约1688平方米、可调整其他园地约1069平方米、农村道路约3138平方米、其他园地约15273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约1038 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27平方米(其中村庄约118平方米、公路用地约109 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在《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年-2030年)》(省政府同意入库版)中,规划地类均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上述用地待崖州区政府按要求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等材料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列入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办理用地收回及农转用报批手续。
二、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由崖州区政府负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农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收地工作进行指导。在调查工作中,土地调查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收回农场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测算工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测算工作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 43号)规定执行。
四、根据2008年10月13日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崖州区政府应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五、政府依法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原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2月13日颁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 335号)的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垦区职工合法权益。
六、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土地调查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崖州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提高依.法用地意识,新的项目决不能产生违法用地。
附件: 地块信息示意图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