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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批复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索 引 号: MB155285-1/2025-053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崖州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7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6-1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批复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更新时间: 2025-06-17 15:24:00

崖州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批复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九年一贯制学校

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中学:

贵单位报送的由海南琼州环境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九年一贯制学校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中学,地理坐标(东经:109049.810秒,北纬:18224 .588秒)。项目用地面积为61211m²,总建筑面积约35335.15m²,主要建设有综合楼、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实验楼、宿舍食堂楼,并配套完善室外给排水、供电、道路及广场铺装、生态停车场、绿化景观工程等附属工程。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三、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施工期:

施工期产生的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标准限值;施工期塑胶跑道摊铺时有害物质执行《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中标准限值;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

(二)运营期:

食堂废气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表1中标准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实验室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NMHC)无组织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项目南侧厂界和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项目东侧厂界和西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选用先进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建筑物装修、铺装塑胶跑道均需采用优质环保材料,施工过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

(三)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有利用价值的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委托专业机构合理处置。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合理处置。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应重点关注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及状态,确保污染物收集、达标排放。

五、相关要求

(一)贵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贵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依法接受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涉及其它事宜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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