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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关于违停机动车缴纳罚款的通告
  • 索 引 号: 32408163-6/2022-0007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
  • 成文日期: 2022-03-30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2-03-30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关于违停机动车缴纳罚款的通告

更新时间: 2022-03-30 10:57:53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

关于违停机动车缴纳罚款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方便崖州区广大市民群众快速办理违停机动车缴纳罚款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文所指违停机动车为违规停放在人行道的机动车。

二、取车需知

(一)流程

车主本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崖州区违停处理窗口,向工作人员出示《道路交通违法停放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证件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08:30-12:00,下午15:00-18:00

(三)办理地点

崖州区违停处理窗口: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道崖州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8-19号窗口(区政府篮球场后方)

(四)携带材料

《道路交通违法停放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及钥匙

三、咨询电话

88840407。

四、处罚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注意事项

开具《道路交通违法停放行为处理通知书》2个工作日(含当日)后,违停处罚手续将移交交警部门办理,请于收到《道路交通违法停放行为处理通知书》2个工作日(含当日)内缴纳罚款。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崖州分局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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