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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5”琼临渔 90007 渔船人员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5日14时00分左右,一名船舶维修人员在崖州中心渔港三沙码头附近区域修理琼临渔90007时,触电倒地,经船上人员和120医生现场抢救,15时0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渔船基本情况
琼临渔90007渔船为临高义丰南海渔业有限公司所属渔船,代理船东为吕某某,船长为李某某。经营模式:海上航行由船长李某某负责管理,入港停泊后,由代理船东吕某某负责管理。
琼临渔90007号为杂渔具渔船,船长51.84米,型宽9.6米,型深4.8米,总吨位759.0吨,主机功率650.0千瓦,钢质船,掩罩作业。2014年12月30号,该船建造完工下水。
琼临渔90007渔船持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船舶所有人:临高义丰南海渔业有限公司。
(二)死者基本情况
黄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3岁,海南临高人,生前系三亚崖城正泽渔船配件维修店员工,店铺经营范围为渔船配件(零售及维修),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事故经过
5月5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琼临渔90007代理船东吕某某接到助理管轮卢某某报告船上电压不稳需要维修,中午13点35分代理船东吕某某电话通知黄某某到崖州中心渔港三沙码头附近登船检修。中午13时45分左右,黄某某乘船到达琼临渔90007船上。
5月5日14时左右,渔船助理管轮卢某某中午例行到船舱进行巡逻,在船舱发现黄某某躺在机舱电箱旁边(电箱门开放状态),已失去意识,卢某某立即对黄某某进行心肺复苏,没有明显效果。随后,卢某某喊船上刘新建等同事过来帮忙,同时给代理船东吕某某打电话告知有人触电(吕某某拨打120救急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卢某某和同事一起把黄某某从船舱抬到后甲板,后又转移上岸,直至120到来一直轮流给黄某某进行心肺复苏。14时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继续进行抢救,15时00分左右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5日下午16时27分,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警大队到琼临渔90007现场勘验,在案发中心位置发现一把十字螺丝刀、在电箱右下方发现触电痕迹、在电箱黑色捂手处发现黄某某触摸的手指手印,现场已对死者触电处提取了指纹和两份生物检材。
5月8日,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检验尸体死亡证明,检验意见为黄某某符合生前被电击死亡。
三、事故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琼临渔90007渔船代理船东吕某某、船长李某某、轮机长李某某对船只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按照渔港管理要求,进行维修报备,未安排人员指引故障情况和进行必要的高压作业安全提醒,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知识及操作经验,未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导致触电。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琼临渔90007渔船维修人员黄某某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
1.实际控制方临高义丰南海渔业有限公司作为琼临渔90007渔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单位,代理船东吕某某作为渔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2.维修人员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维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七、善后处理
1.5月5日,经三亚市崖州区农业农村局、港门海岸派出所对黄某某家属进行思想工作后,黄某某遗体已运至三亚市殡仪馆。
2.5月9日,黄某某家属代表黄某某和琼临渔90007渔船代表吕某某达成意外事故死亡赔偿调解协议,已支付丧葬费用6万元;6月12日双方达成最终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伤亡赔偿金100万元,已累计支付伤亡赔偿金105万元。
3.5月11日,黄某某家属将黄某某遗体运回家乡临高县安葬。
八、事故教训
1.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吸取这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同时强化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态势平稳向好。
2.三亚崖州港湾投资有限公司要加强崖州中心渔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用电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港区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张贴安全警示标语,划定明火作业和维修区域,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3.船东船长要加强渔船用电管理,标识高压电路警示警告,杜绝私拉乱接电缆电线等违规行为,聘请持证人员作业,消除安全隐患。
4.检修作业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在渔船维修过程中,使用正确操作方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