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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崖州区生物谷配套公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索 引 号: 00823307-9/2026-07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4-22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4-2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崖州区生物谷配套公路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更新时间: 2026-04-22 08:47:36

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加快推进三亚市崖州区生物谷配套公路项目的建设,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南至城西村委会郎佬小组,西至赤草村委会生物谷道路一期终点,北至双联农场外围路一期终点,规划用地面积70453平方米(约105亩),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所涉房屋约6套(7户、25人),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以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有贸易港为战略目标,不断着力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搬迁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搬迁、和谐搬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搬迁补偿原则;

2.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3.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签先选房”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搬迁单位和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5.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坚决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搬迁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搬迁主体

搬迁人: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搬迁部门:三亚市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被搬迁单位(人):征收范围内需要搬迁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四、安置对象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被搬迁土地所在村的常住人员,具有被搬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原籍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委会审定上报,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至被搬迁土地所在的村,具有被搬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转户村民依法收养落户人员,服有期徒刑人员,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被搬迁土地所在的村,具有被搬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待遇,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四)入嫁媳妇。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落户在被搬迁土地所在的村,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五)外嫁女。指婚后户籍关系仍在被搬迁土地所在村,其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也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或安置待遇,具有被搬迁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子女。

    (六)外出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1.指原户籍是被搬迁土地所在村,迁出前属被搬迁土地所在村的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建住房,现户籍不在被搬迁土地所在村,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2.指原户籍是被搬迁土地所在村,迁出前属被搬迁土地所在村的原籍村民,在征收范围内有自建住房,现户籍不在被搬迁土地所在村,在三亚市或其现户籍所在地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

    (七)对于第(一)类至第(五)类安置对象,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按照其父母对应的安置对象类别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本方案发布之日10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八)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派人调查核实后,报崖州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五、户的认定

    (一)户籍登记在同一户口本内的原则为一户。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予单独分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为一户。

    (三)本方案发布前,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已生育子女的,在补办婚姻登记后为一户。

    (四)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可予分户。

    (五)父母双亡均已过世的所有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可成一户。

    (六)本方案发布时离婚未满一年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六、安置补偿标准

采取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为保障被搬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鼓励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

(一)回迁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42.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1)种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127.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2)种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42.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单价结清差价;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本价(以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清差价;超出建筑面积5㎡以上的,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单价结清差价。

4.被搬迁人超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平方米,安置房源套型面积不匹配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货币补偿标准

以被搬迁人(每人或每户)享有的安置面积,按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作为货币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

2.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42.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

3.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1)种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127.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2)种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42.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第六类被搬迁人不安排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三)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应与所属安置区现有户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应安置建筑面积剩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在扣除应安置面积时,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先后顺序进行扣除。扣除比例:框架结构、混合结构按1:1扣除;砖木结构按1:0.8扣除。

2.应安置房屋面积大于现有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搬迁人按照1350元/㎡的标准向搬迁人缴款,该笔款项在被搬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可从被搬迁人应得的搬迁补偿安置款中抵扣,搬迁补偿安置款不足抵扣该笔款项时,被搬迁人应补足该笔款项。

3.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在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简易结构按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在扣除525平方米以上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补偿,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的房屋面积,框架结构及混合结构按每平方米 800 元、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简易结构房屋的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装修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偿。

2.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13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缴款,该笔款项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可从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抵扣,征收补偿款不足抵扣该笔款项时,被征收人应补足该笔款项。

(七)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及结构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予以认定。

七、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补助

不符合第(一)至(六)类安置对象,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建住房的,被搬迁房屋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附件五标准给予补助,可补助面积不超过525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八、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等的搬迁补偿

被搬迁房屋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文件标准规定给予补偿。

被搬迁房屋其他附着物及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迁移补助费用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该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

九、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序号

类别

规格

单位

标准补偿(元)

1

土坟

以棺位

12000

2

砖坟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15000

3

特大坟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18000

4

墓碑

石碑

3000

5

墓碑

水泥碑

1500

6

新坟三年以内另行奖励

3000

十、积极配合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并且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的被搬迁户,可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一)被搬迁人在征地工作人员首次入户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补偿款发放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的积极搬迁奖励。

    (二)被搬迁人在征地工作人员首次入户之日起45日后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补偿款发放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积极搬迁奖励。

    (三)被搬迁人在征地工作人员首次入户之日起超过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享受积极配合搬迁奖励。

十一、临时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费

认定为1至6类安置对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选择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回迁安置部分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搬迁人办理交房手续之日后3个月止,以实际临时过渡期按整月计算时间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若临时过渡期超过18个月,先一次性发放18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发放。被搬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或拖延办理收房手续的,以通知被搬迁人办理交房手续之日作为停发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截止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搬迁人承担。

(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为3600元/每户。被搬迁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回迁安置、货币补偿与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十二、安置房的建设

  (一)选址

  被搬迁人安置于城西安置区

  (二)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三)安置房建设监管

  为保障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定期组织被搬迁人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四)安置房的分配

  由崖州区人民政府、相关村社区(居)主导进行,按照被搬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包括安置房朝向、楼层、户型和房号等),同一日签订协议的,以抽签方式确认选房顺序。

(五)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搬迁人承担,超出原产权证权属面积部分对应的相关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搬迁人协助被搬迁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或集体所有,安置房屋土地性质需办理为出让地的,由被搬迁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搬迁人承担。

十三、扶持措施

    (一)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二)本项目范围内所属村委会的青苗按《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等集体资产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标准补偿,无补偿标准的附着物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十四、保障措施

    (一)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的被搬迁人,安排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租赁住宅)的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换算成货币,该笔款项归管辖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符合本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参与收益分成,该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款中支付。     

    (二)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崖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搬迁人。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崖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已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搬迁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四)执法部门对搬迁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五)参与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扰、围攻、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一)安置户的户数,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定的户数为准;安置搬迁户的人口,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认的人口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减人不减少安置房的面积。

    (二)本方案规定的本方案发布“之前”“前”不含本数;本方案规定的本方案发布“之后”“后”含本数。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补偿范围而产生的不可预见费,从项目征地补偿款中支付。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本项目范围内涉及到已发布征地公告开展征收或已完成征收的项目,均不列入本项目范围内。

    (六)本方案由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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