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亚南山热带优异果蔬资源保护基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三亚南山热带优异果蔬资源保护基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崖州府〔2026〕2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由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为做好政府文件解读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方案》?
为加快推进三亚南山热带优异果蔬资源保护基地项目的建设,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南山景区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方案》分为征收范围基本情况、征收主体及法律文件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安置对象的认定与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搬迁、过渡安置补偿和奖励、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安置房的建设、保障措施、其他事项共十条。
三、征收范围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地块一:西南至南山春苑,北至G98海南环岛高速南山互通,东南至南山村北侧;地块二:西至南山一村,北至海榆西线,南至南山第二通道北侧,东至南山风情小镇,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范围内约25户,127人,房屋约18栋,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四、征收主体
搬迁人: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搬迁部门:三亚市崖州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被搬迁单位(人):搬迁范围内需要搬迁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有哪些?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搬迁补偿原则;
2.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3.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先签先选房”的原则;
4.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搬迁单位和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5.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坚决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六、安置对象认定与补偿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原籍村民。指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新出生婴、幼儿,已办理合法领养手续人员,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村委会审定上报,崖州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原籍村民认定。
(二)转户村民。指户籍关系转户至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入赘女婿。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落户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四)入嫁媳妇。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落户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户口未迁入但在原户口所在地未分配宅基地、无自建房,并随夫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五)外嫁女。指婚后户籍未迁出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未享受嫁入地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及其户籍在册未成年子女。
(六)外出工作人员。分为两种情况:(1)指原是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村民,因工作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本村有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2)指原是被征地村(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村民,因工作等原因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在本村有自有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人员。
(七)其他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派人调查核实后,报崖州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分户原则及家庭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户安置?
(一)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分户的,可予分户。
(二)本方案发布前,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员,可予分户。
(三)本方案发布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四)本方案发布前离婚未满12个月或在本方案发布后离婚的不予分户。
(五)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父母双方已过世的,或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不符合安置的,所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可组成一户。
八、安置人员的安置面积标准的认定及补偿方式有哪些?
采取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搬迁补偿安置。为保障被搬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鼓励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
(一)回迁安置标准
1.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每人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1)种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2)种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结清差价;选择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建筑面积5㎡以内(含5㎡)的,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建安成本价(以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清差价;超出建筑面积5㎡以上的,按所属安置区安置房单位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结清差价。
4.被搬迁人超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平方米,安置房源套型面积不匹配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货币补偿标准
以被搬迁人(每人或每户)享有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进行货币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6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
2.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一)至(五)类并且在三亚市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置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的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人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
3.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1)种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对符合本方案安置条件第六类第(2)种被搬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夫妻双方为一户按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转换货币进行补偿,安置房货币补偿单价为安置房单位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第六类被搬迁人不安排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三)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应与所属安置区现有户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应安置建筑面积剩余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四)现有居住房屋的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在扣除应安置面积时,按照砖木结构、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先后顺序进行扣除。扣除比例:框架结构、混合结构按1:1扣除;砖木结构按1:0.8扣除。
2.应安置房屋面积大于现有房屋面积的部分,被搬迁人按照1350元/㎡的标准向搬迁人缴款,该笔款项在被搬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可从被搬迁人应得的搬迁补偿安置款中抵扣,搬迁补偿安置款不足抵扣该笔款项时,被搬迁人应补足该笔款项。
九、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建筑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怎么补偿?
(1)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在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85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简易结构按每平方米3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在扣除525平方米以上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4.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内的装修补偿,扣除应安置面积后剩余的房屋面积,框架结构及混合结构按每平方米 800 元、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简易结构房屋的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装修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偿。
2.简易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六)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13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缴款,该笔款项在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可从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抵扣,征收补偿款不足抵扣该笔款项时,被征收人应补足该笔款项。
(七)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及结构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予以认定。
十、外来人员房屋的搬迁补助
不符合第(一)至(六)类安置对象,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有自建住房的,被搬迁房屋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附件五标准给予补助,可补助面积不超过525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十一、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等的搬迁补偿
被搬迁房屋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被搬迁房屋其他附着物及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迁移补助费用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该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
十二、积极配合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并且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的被搬迁户,可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一)被搬迁人在征地工作人员首次入户之日起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补偿款发放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8万元的积极搬迁奖励。
(二)被搬迁人在征地工作人员首次入户之日起45日后至90日内(含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补偿款发放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万元的积极搬迁奖励。
(三)被搬迁人在征地工作人员首次入户之日起超过9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不享受积极配合搬迁奖励。
十三、临时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补助
(一)临时过渡安置费
认定为1至6类安置对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选择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回迁安置部分按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至征收人通知被搬迁人办理交房手续之日后3个月止,以实际临时过渡期按整月计算时间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若临时过渡期超过18个月,先一次性发放18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发放。被搬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或拖延办理收房手续的,以通知被搬迁人办理交房手续之日作为停发临时过渡安置费的截止点,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搬迁人承担。
(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为3600元/每户。被搬迁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回迁安置、货币补偿与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十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
序号 |
类别 |
规格 |
单位 |
标准补偿(元) |
|
1 |
土坟 |
以棺位 |
座 |
12000 |
|
2 |
砖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5000 |
|
3 |
特大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8000 |
|
4 |
墓碑 |
石碑 |
块 |
3000 |
|
5 |
墓碑 |
水泥碑 |
块 |
1500 |
|
6 |
新坟三年以内另行励 |
座 |
3000 |
|
十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及如何分配?
(一)选址
被搬迁人安置于南滨安置区。
(二)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房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三)安置房建设监管
为保障安置房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定期组织被搬迁人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四)安置房的分配
由崖州区人民政府、相关村社区(居)主导进行,按照被搬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包括安置房朝向、楼层、户型和房号等),同一日签订协议的,以抽签方式确认选房顺序。
(五)安置房办证费用
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搬迁人承担,超出原产权证权属面积部分对应的相关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被征收的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搬迁人协助被搬迁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所需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或集体所有,安置房屋土地性质需办理为出让地的,由被搬迁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资金由被搬迁人承担。
十六、扶持措施
(一)村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经费从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二)本项目范围内所属村委会的青苗按《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等集体资产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标准补偿,无补偿标准的附着物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补偿。
十七、保障措施
(一)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崖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法送达被搬迁人。被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崖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已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搬迁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崖州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三)执法部门对搬迁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四)参与搬迁、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影响征收补偿、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扰、围攻、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安置户的户数如何认定?
安置户的户数,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确定的户数为准;安置搬迁户的人口,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议书》时确认的人口为准。安置协议签订后减人不减少安置房的面积。
十九、集体土地上的新生婴儿如何认定安置资格?
关于新生儿安置资格的说明:1、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怀孕,并在本方案批准发布之后10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经核实后按不同人员类型的相关补偿标准分别执行。其中,对于在签约时已经出生的婴儿,在补偿时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标准执行;在父母签约后出生的婴儿,在其出生后,按照其父母的补偿类型及标准进行补偿。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后怀孕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二十、新旧安置政策如何衔接?
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崖州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崖州府〔2021〕64号)与本方案征收范围重合的区域,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