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
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有约定的(如包含在物业费中每月按固定标准收取等),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根据实际情况计收费用,并按《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及相关核算数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