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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批复三亚崖州绿色环保低碳建材产业园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三亚科城科鑫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贵单位报送的由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三亚崖州绿色环保低碳建材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三亚市崖州区大出水村JBZ-YZ01地块,地理坐标(E:109度11分17.438秒,N:18度19分41.614秒)。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43121.13 m²,总建筑面积30501.38m²,共建8栋建筑, 其中包括2栋综合楼(包含办公、实验室、食堂),4 栋厂房,1栋门卫,1栋值班室;具体规划为:1#综合楼、2#混凝土搅拌楼、3#砂石料场, 4#门卫、5#综合楼、6#沥青搅拌楼及7#仓库、8#值班室。项目在生产厂房内建设2条生产线:①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产量为236.47万吨;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年产量为30万吨。2条生产线年总产量为266.47万吨。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包括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
365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万元,占总投资的0.71%。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三、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施工期:
施工期产生的无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的Ⅱ类限值、《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标准限值;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
(二)运营期:
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及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中的“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排放口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表2序号6干燥炉、窑”的二级标准;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沥青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燃气锅炉排气筒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22-2024)中的“表1燃气锅炉标准限值”;厨房油烟排气筒执行《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中的小型标准;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中的“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天然气储罐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沥青生产过程和沥青储罐呼吸污染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沥青烟)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柴油机废气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2020年修改第四阶段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烟度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中Ⅱ类限值;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
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选用先进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施工场地应严格按照“六个100%”开展作业,合理布局施工场地,认真做好降尘、降噪措施,以降低对外环境的影响。
(三)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有利用价值的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委托专业机构合理处置。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应定期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合理处置。
(四)采用环保型沥青材料和生产工艺,从根本减少污染物产生。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厂界及周边环境空气中的特征污染物(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等)进行监测。强化过程管理与末端治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烟气进行有效密闭收集,并采用等高效处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应重点关注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及状态,确保污染物收集、达标排放。
五、相关要求
(一)贵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贵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要求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涉及其它事宜请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亚市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