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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赔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
前款所称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规定标准或住房条件未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二)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家庭全年特困供养标准的;
(三)家庭实物财产用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且市值不超过家庭全年特困供养标准的;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