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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崖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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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09:48 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崖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三亚市制度建设年相关指示精神、完善我区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崖州区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自贸港市场环境,制定并印发了《三亚市崖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相关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结合适应政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的工作要求,制定并印发了《三亚市崖州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优化履约保证金和保函缴交。本方案第一条明确了承揽崖州区政府立项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在海南建筑市场诚信等级为A级(优秀)、B级(良好)的,可免予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诚信等级为C级(合格)的,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款1%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按合同约定提交预付款保函。诚信等级为D级(较差)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按合同约定提交预付款保函。

(二)优化预付款、进度款、工程款的拨付回扣和使用。本方案第二条明确了工程项目预付款按不超过合同价30%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一次申请进度款时,从申请的进度款中扣除50%预付款,第二次申请进度款时,从申请的进度款中扣除30%预付款,第三次申请进度款时,扣回剩余的所有预付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财政预算评审审定建安费的85%(若施工合同价比预算审定价低,则拨付至施工合同价的85%)。采取EPC实施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概算阶段进行财政评审结论的80%(若合同价比财政评审造价低,则不应超过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出具后,工程款付至最终结算审核金额的97%,审核结算金额的3%余额作为质量保修金。

(三)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安排、拨付和使用。本方案第三条强调代建、代管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投入安全文明措施的费用发票单据实行据实拨付,且不超出合同约定金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专款专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四)探索信誉担保代替保证金担保,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本方案第四条提到了以下措施,保障方案的执行,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要会同代建、代管单位完善施工总承包合同责任条款,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进度施工、未派驻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行为予以罚款和诚信惩戒,加强履约管理。对免予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签署信誉担保函,承诺以诚信等级作为担保,发生违约行为的,接受诚信扣分、降级等惩戒。代建、代管单位将本方案相关条款纳入招标文件,严格监督施工总承包履行合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履约的,报送主管部门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列入诚信黑名单。

(五)适用范围及时间。本方案第五条提到了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崖州区政府立项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此方案执行;方案印发前已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按原合同执行。崖州区政府立项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方案与国家、我省或三亚市新出台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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