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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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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12:10 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崖州区政府出台《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需要。《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自2020年1月31日起施行,为政府投资管理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上位法依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向、安排方式等规范要求,并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管理规定,需要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落实。

(二)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新情况、新要求的需要。自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出来,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加快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相关和政策法规和规章,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我区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矛盾和困惑如:项目发起和论证决策程序不完善,随意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较混乱,职责不清等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修订解决和规范管理。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我区现行的《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2016年出台的,至今已过5年,部分内容已不适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更规范、更高效地为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指导和遵循。

二、修订依据

《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修订)》、《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加快推进三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措施》《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权限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

三、要点解读

《办法》主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遵循“简化审批”、“强化计划”,“弱化立项”三大原则进行修订完善。《办法》共有五章,四十四条,分别为总则、项目决策管理、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概算调整、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根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概念范围、主要投向、投资方式等相关表述进行修改。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这一规定符合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其目的就是牢牢把握政府投资“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这对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环节管理职责分工重新调整。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农田整治等农业投资类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为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除农业投资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以外所有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根据机构调整改革“三定”方案要求,将农业类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独立出来。

三是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为规范和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和区住建局等单位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推进和建设,政府其它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担任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推进和建设。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担任项目业主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不具备专业技术力量的职能部门可按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企业或单位实施。

(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二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规定了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权限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审批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对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必要性,解决项目“要不要干”的问题;二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审查项目的设计方案比选优化、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解决项目“能不能干”的问题;三是对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

三是精简了项目审批程序和适用范围。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范了可简化审批流程的十种情形,如:列入年度计划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为了提高政府项目的投资审批效率。

(三)强化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一是强化了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效率。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业主的项目调整需求,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常委会议审议执行。

二是对临时增加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临时增加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研究,按资金限额实行分类审批。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

一是定义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概念,明确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分类,明确了单纯工程甩项不纳入设计变更程序管理。

二是规范了设计变更办理的流程及要求,明确了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清单,实施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批准与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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