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崖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审批权限由区级审批的崖州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预算资金、市财政统筹安排区级的建设资金、市级3000万元以下财政资金及其它由区级财政支配资金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中央资金及其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资金文件要求实施项目审批。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崖州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除外)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预算安排、监督管理,负责实施概算预算合并审批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信息化类项目由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行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要求进行项目策划、储备,对投资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要同步抄送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统筹沟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策划、监管和实施。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出资代表,以资本金注入为主的方式实施。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第二章 投资方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公共领域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及关乎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一节 项目储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策划阶段,须充分了解项目选址的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土地权属、征地拆迁及是否存在与其它项目用地冲突,应充分与市、区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开展研究论证。
区各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省、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职能范围内所需建设的项目情况,开展前期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纳入项目储备库:
(一)经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同意的项目,专题会应召集发改、财政、资规、林业、环保等要素部门对项目以下重点内容作出决策并予以明确:1.建设的必要性;2.资金来源;3.可行性初步审查,包括用地、用海、用林、多规、环评、占用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可行性初步审查。
(二)已明确资金来源,落实土地等要素,或经区委、区政府批示同意实施的项目。
(三)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实施的项目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储备,应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所需材料。
(一)支撑性文件、资金或土地等要素落实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策划的依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匡算表、项目用地权属图、规划图、现状图等信息。
(三)项目可行性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节 项目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报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列入区级及以上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或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列入区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计划实施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3000万以下的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可实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三合一”审批,仅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合并审批的,可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合并审批。
(二) 总投资小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无需立项;以设备采购为主要内容的项目,按照设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垃圾清运、淤泥清理、拆除工程、广告绘制、铁皮围挡、电线整理、盆栽绿化美化等不属于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无需办理立项手续。
(三)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符合本条一、二款情形的,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和程序组织预算审查。
(四)总投资在5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区间,技术方案简单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后,可不再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将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审查合并为审批,编制技术设计方案和概算书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组织施工图审查及其他相关手续后实施。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属国有企业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条 技术方案相对复杂、投资规模较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桥梁涵洞,水库修缮等特殊类项目,不得适用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合并审批。由区级审批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立项或列入计划后,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实施概算、预算合并审批的项目,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的概算即为预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领域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立项审批,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重点审查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区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申请项目立项,应向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详细说明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计划安排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还需说明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已列入区级及以上年度资金计划、投资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立项批文。确需立项批文的,由业主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需向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详细说明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招标核准表。承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采取公开招标的,可不再进行招标核准。
(四)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申请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需向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修编文本;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结果确认书。
(四)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确需增加的项目原则上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需紧急实施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已列入储备库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原则上于每季度末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并纳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计划代立项审批。
(二)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需按第七条要求先进行储备后再按前款要求实施。
(三)项目总投资在50万至100万元(不含)的,经区长专题会审议后即可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计划代立项审批。
(四)对上级机关明确要实施的或已落实土地、资金等要素的计划外项目,不论投资额度,经区长专题会审议后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计划代立项审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取得环评、水保、用地、用林、用海等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按照规定不需办理以上审批事项的项目除外。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任意压缩或随意延长合理工期。项目业主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法人责任制,由项目业主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业主应当建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四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一节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履行相应项目审批手续并落实预算资金或承诺落实资金后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对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采购信息,依法进行招投标采购活动。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中标价格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单位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约定在合理工期内按既定的合约价格开展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供应。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时,应同步将招标文件提交至招标监管部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区投资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二节 项目代管与代建
第二十二条 涉及卫生健康、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施行代管制。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管理能力的单位进行代管。
第二十三条 除前款社会领域外的基础设施及其他项目应实施代建制,项目单位将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建设等管理行为,通过招标等择优方式,委托给相关专业建设管理机构代理项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建设等管理模式。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建(代管)合同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属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代建(代管)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编制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长专题会进行项目审查,并办理立项报批或储备入库手续;
(二)负责配合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用地在提交代建(代管)前为合法合规且无争议的干净用地;
(三)依法委托监理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等进行监督管理或造价咨询。与代建(代管)单位共同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并签订双方或三方合同;
(四)按照代建(代管)合同约定,委托代建(代管)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依法进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审定代建(代管)单位各阶段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考核代管单位履约及合同执行情况;
(六)筹措和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按代建(代管)单位审核的款项及提出的用款申请审核拨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款项;
(七)支持并配合代建(代管)单位完善各项前期手续;参与项目验收,配合竣工结算等。负责项目财务决算工作。做好项目核销、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作;
(八)负责监督代建(代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监督代建(代管)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负责督促代管单位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其他法定职责。
第二十六条 代建(代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批准的内容实施。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负责,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根据代建(代管)合同约定,以项目单位名义,负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负责核实施工设计内容和规模及预算是否超过批准建设的内容和规模及概算。负责根据项目建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选择各项目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除外)并在签订合同后报项目单位备案。
(二)依法承担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和投资等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三)拟定项目代建(代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代建(代管)人员配备、建设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单位同意后,可作为代建(代管)工作考核依据;
(四)负责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用款拨付申请,并根据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建议,协助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审批调整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落实企业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代管)管理目标;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严肃处理,涉及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向纪委监委移交,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加强合同管理,同时配合住建部门落实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确保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六)负责组织工程验收,负责竣工结算,协助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竣工备案。组织项目移交手续。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做好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负责项目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的各项管理事务,其中缺陷责任期内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缺陷责任期外的费用由责任方(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与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八)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配合政府建设项目推进行动以及相关活动,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建立健全廉政工作机制,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代管)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代管)制:
(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单位建设的概算建安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市为建安费5亿元以下)的项目,或由三亚市崖州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具备工程管理能力的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实施的项目;
(二)经区政府区长专题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
(三)其他依法依规不实行代建(代管)制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实行代建(代管)制。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项目建设期间,确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设计方案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到开工前,因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地址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名称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变更部分内容投资在项目总投资30%以内的(含30%)且增加投资未超出原审批金额10%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和用地规划条件未发生根本改变的,项目业主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造部分的建设内容投资超出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或增加项目投资10%以上且增加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使用功能和用地规划条件未发生根本改变的,由项目业主报区长专题会审议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调整部分造价超出项目总投资30%以上,增加投资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且项目规划选址条件不变,未发生功能性改变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增加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且项目规划选址条件不变,未发生功能性改变的,需经区委常委会审定。
(五)项目主体内容发生变更、功能性改变或重新选址导致规划条件改变的,涉及用地规划调整的需在征得规划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后重新立项。不涉及用地规划的项目,调整建设地点的需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条 概算调整应当在工程完成主体工作量的70%和主要设备已定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调整。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凡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的,原则上原审批部门一律不予以受理设计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一律由项目业主单位自担后果、自筹资金、自负责任,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移交区审计部门进行责任审计。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前提条件及分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业主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批准与备案制度:
(一)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上(含)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100万元(含)~ 500 万元区间的,为二类设计变更,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经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在10万元(含)~100万元区间的,为三类设计变更,应提交区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四)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业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或代管单位等参建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和预算造价进行内部审查后,由项目业主及时组织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见证。见证单须由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见证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见证只证实变更理由的真实性,不视为批准变更或允许实施变更;
(二)项目原审批部门针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设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核,项目原审批部门在办理设计变更过程中,需再次进行现场见证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见证;
(三)对于涉及到结构调整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变更,应由项目业主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专家审查变更方案,并出具对应的审查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意见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调整,连同其他资料按设计变更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涉及项目重大建设内容变更或导致项目功能发生重大改变的,项目业主应先提请区长专题会专项研究后再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其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按设计变更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进行办理;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施工。
(四)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由具有造价咨询能力的承包人或项目业主、造价咨询企业提交设计变更预算造价文件。项目原审批部门可结合项目业主申报的材料,视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设计变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类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后,一个月内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 (一)设计变更书面申请;
(二)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图纸)或说明、预算造价及变更前后造价对比表;
(三)参建单位内部审查意见及项目原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见证单;
(四)设计变更责任认定说明;
(五)根据设计变更的具体情况补充资料,如参建单位信用承诺函、变更通知单、测量资料、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试验资料、设计变更文字说明、现场影像资料、施工合同等。
项目业主必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当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格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项目业主应及时将结算审核工作的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汇总报送审计部门备案存档。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据实办理结算,并对出具的结算报告负责。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代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移交。项目业主根据审定的结算报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对竣工验收一定期限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提供依据。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报告。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备选项目。
(一)投资规模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实际结算金额超概算的项目。
(三)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四)区政府认为确需开展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条 列入后评价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计划下达3个月内,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效益和效果、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第八章 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因测量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与项目场地实际高程不符的,经施工单位现场复测,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参建单位核实后,确属测量单位失误;勘察单位提交的勘探报告地质情况与场地实际不符;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质量低劣、漏项、深度不够等;监理单位随意、违规签认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施工单位虚假上报设计变更或伪造工程签证等原因,引起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增加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达200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或增加项目预算评审结论建安工程费10%以上(含10%)的。由项目业主将相关参建单位失信行为报至区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列入区项目建设失信主体库,每半年对相关失信主体单位予以曝光,并推送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禁止其2年内以任何形式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将设计变更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区财政部门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主要和次要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并将对应的结论在设计变更书面申请上进行清晰说明;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根据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编制责任认定说明,对变更原因、追偿对象、追偿事宜等进行明确,在报送设计变更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项目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违约处罚由合同主体单位在合同内约定。
第四十三条 因测量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代建 (代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伪造或出具虚假资料,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项目业主应当对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技术成果编制不符合现场实际或规范要求,并造成审查时间延误的,对未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无条件更换,对公开招标确定的编制单位追加处罚措施,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代管)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工作。招标人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将项目拆解规避招标。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由项目招标行业监管部门移交区纪律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及代建(代管)单位应妥善保管项目相关资料,并定期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推进相关情况。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省、市级投资的项目,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崖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4月24日。原《三亚市崖州区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办法》(崖州办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