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目: | 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三亚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8603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
| 领衔代表: | |||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三亚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傅爱红代表提出的“关于由原建设单位主导单位宿舍小区日常管理的立法建议”收悉。根据要求,由我区协助贵局办理此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主导管理模式的优势
如建议中所阐述,建设单位在单位宿舍小区管理中具有诸多独特优势。一方面,建设单位牵头组建管理团队,能整合小区居民代表与专业物业人员,实现小区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有效缓解社区居委会的治理压力;另一方面,建设单位作为单位宿舍小区建设主体,对职工住户有深厚情感纽带,在人力、资金、活动组织等方面,都能为小区管理提供有力支持,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小区内部管理水平,还能增强单位凝聚力与员工归属感。
事实上,我区已关注到部分单位宿舍小区由建设单位管理的成功案例,并已着手开展前期调研与经验总结工作。例如,合兴福邸小区在建设单位的主导下,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投入资金改善设施、组织居民参与活动等举措,小区环境显著改善,居民满意度大幅提升,为全区单位宿舍小区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
二、由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模式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共同决定”以及第十四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单位宿舍小区属于住宅小区的性质,其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小区的管理模式,不能成立业主大会或无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在村(居)委会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如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单位宿舍小区的物业服务,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这种模式是当下最常见的,也是最适用的解决单位宿舍小区物业管理的方式。
三、关于以立法形式确定管理模式的审慎考量
对于建议中提出以立法形式确定建设单位主导单位宿舍小区管理工作的建议,我区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审慎评估。从长远来看,立法能为该项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使管理模式具有普遍约束力,有助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提升整体社区治理水平。然而,立法工作需遵循严格的程序与原则,需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目前,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立法,可能面临一些现实挑战:
(一)单位性质与情况的多样性
我区单位类型丰富,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等,各单位经济状况、管理能力、对小区的责任意识参差不齐,难以用统一的立法条款规范所有单位的行为。例如,部分经营困难的原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可能在人力、资金投入上存在较大困难,难以承担小区管理的主导责任。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在物业管理领域,已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三亚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若以立法形式确定建设单位主导管理模式,需充分考量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出现法律冲突或空白,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三)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与长期性
立法工作涉及广泛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多个环节,程序复杂、周期较长,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在此期间,单位宿舍小区管理问题亟待解决,需要采取更具时效性的措施。